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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食品药品制药工程学院招聘博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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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21:59: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体工作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关路1号
薪金:
面议
学历和研究方向:
食品科学
招聘岗位:
教师
公司名称:
贵州理工学院


联系方式:
0851-88210732

贵州理工学院2017年人才引进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快我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推动学科专业建设,集聚学术大师,建设创新团队,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1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2017年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结合我校“特色鲜明的合格本科高校”的近期建设目标、“西部一流高水平理工大学”的长远建设目标和《贵州理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贵理工〔2014〕51号)、《贵州理工学院学科群召集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遴选与考核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4〕137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将人才引进工作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平台建设、团队建设紧密结合,采取“广纳贤才,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分类管理,动态考核”等措施,积极引进人才,并为人才引进和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确保人才“引得进,干得好,留得住”。
第三条  人才指对带动学校某一学科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对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具有重要作用的人。拟引进的人才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教育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能熟练运用现代教学和科研工具,具有较高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四条  我校人才引进工作统筹师资队伍建设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平台建设、教育教学改革需求、办学特色需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关系,优先引进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校级重点科研平台、省级重点学科(包括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支持学科)、校级重点学科、校级优势特色学科群发展急需的人才,以及拟申报硕士点和发展前景良好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应用学科的人才。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对重点发展学科所需要的人才引进采取倾斜政策。
第五条  我校人才引进分为五个层次、十个等级,并按照《贵州理工学院学科群召集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遴选与考核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4〕137号),根据近三年学术业绩,遴选并定岗为所在学科团队的学科群召集人(或一级学科学科带头人)、二级学科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或团队成员。
第六条  我校人才需求分为“特殊人才”、“紧缺人才”、“非紧缺人才”三种类型。其中,“特殊人才”为我校校级优势特色学科群、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群建设和发展所需要的人才;“紧缺人才”为我校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省级重点支持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和新专业申报、特色专业建设所需要的人才。“特殊人才”和“紧缺人才”由学校每年根据学科、专业、平台、团队一体化建设目标和现有人才存量动态调整,以学校当年人才引进办法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我校人才引进工作坚持标准、全面考核、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第二章  人才引进类别及条件
第八条  为适应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我校原则上根据下述条件将拟引进的人才分为“第一层次~第五层次”共五个层次和“A类~J类”共十个等级。
第九条  第一层次人才(A类人才)的引进条件: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视近三年学术业绩,作为学校“学科群召集人”(一级学科学科带头人)或“二级学科学科带头人”人选引进。
第十条  第二层次人才(B类人才)的引进条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业绩优秀,学术造诣深厚,学术思想活跃,知识面宽广,熟悉本学科群尤其构成学科群的优势特色学科、主干学科、支撑学科、基础学科的学术发展前沿,有特色突出的学科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的学术威望,其学术活动及研究成果对本学科发展和水平提高具有较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在学科内公认为成果优异,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同时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视近三年学术业绩,作为学校“学科群召集人”(一级学科学科带头人)或“二级学科学科带头人”或“学科方向学术带头人”人选引进。
1.中组部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2.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4.国家高层次人才特别支持计划(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
5.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6.国家科技部“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
9.“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0.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
12.“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获得者;
13.国家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14.管理期内的贵州省省管核心专家或其他省(部、直辖市、自治区)级权威专家;
15.贵州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十”层次人选。
达到以上条件之一、但无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第三层次人才(C类人才)引进。
第十一条  第三层次人才(C类人才)的引进条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业绩优秀,具有一定学术威望,熟悉本学科领域发展和前沿情况,其学术活动及研究成果对本学科发展和水平提高具有较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在学科内公认为成果优异,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同时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视近三年学术业绩,原则作为学校“二级学科学科带头人”或“学科方向学术带头人”或“中青年学术骨干”人选引进。
1.中组部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青年项目);
2.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青年长江学者);
3.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小杰青);
4.国家高层次人才特别支持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
5.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6.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跨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
7.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获得者;
8.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9.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
10.中国女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
11.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12.管理期内的贵州省省管专家或其他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专家;
13.部(省、直辖市、自治区)科技创新人才团队领衔人;
14.“省(直辖市、自治区)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5.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16.贵州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百”层次人选。
达到以上条件之一、但无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第四层次人才(D类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  第四层次人才(D类人才)的引进条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内有优秀学术成果,具有独立、明确的研究方向,在学术界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有很好的发展潜力,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为学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作为学校“学科方向学术带头人”或“中青年学术骨干”人选引进。
1.国家高层次人才特别支持计划(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
2.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
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高校青年教师奖、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获得者;
4.省(直辖市、自治区)千人计划入选者;
5.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或其他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6.贵州省青年创新人才奖获得者;
7.贵州省或其他部(省、直辖市、自治区)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8.贵州省或其他部(省、直辖市、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
9.中国科学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
10.贵州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千”层次人选。
达到以上条件之一、但无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第五层次人才相应类别引进。
第十三条  第五层次人才(E类~I类人才)的引进条件:满足以下条件者,视近三年学术业绩,作为学科团队“中青年学术骨干”或“团队成员”人选引进。
E类人才:2017年底前毕业的海外归国博士,毕业院校必须符合《泰晤士报世界高校排名》前200名,具有博士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和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有很好的发展潜力,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为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F类人才:2017年底前毕业的国内培养博士,具有博士学位(有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经教育部认证)和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有很好的发展潜力,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为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G类人才:2017年底前毕业的海外归国博士,毕业院校必须符合《泰晤士报世界高校排名》前200名,具有博士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为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H类人才:2017年底前毕业的国内培养博士,具有博士学位(有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经教育部认证)和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有很好的发展潜力,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为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I类人才:2017年底前毕业的国内培养博士,具有博士学位(有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经教育部认证),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为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有很好的发展潜力,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同时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1.列入“紧缺人才”的自然科学类专业毕业的博士,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累计有1篇(含)以上被SCI期刊收录或2篇(含)以上被EI期刊收录;列入“非紧缺人才”的自然科学类专业毕业的博士,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累计有2篇(含)以上被SCI期刊收录或4篇(含)以上被EI期刊收录。
2.列入“紧缺人才”的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毕业的博士,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3篇(含)以上,且论文均被CSSCI(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或其中1篇被SSCI收录;列入“非紧缺人才”的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毕业生的博士,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5篇(含)以上,且论文均被CSSCI(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或其中3篇被SSCI收录。
3.列入“特殊人才”的博士,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数原则上不作限制。
J类人才: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有很好的发展潜力,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为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自然科学类的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人文社科类的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5篇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十四条  第一层次人才(A类人才)
1.安家费:面议。安家费含《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中由学校自筹的40%。
2.购房补贴:享受《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的60%。
3.津贴:享受《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文件中规定的人才津补贴和校内津贴。校内津贴按省津贴的100%配套。
4.科研启动经费:面议,获批经费根据申报科研课题或项目而定。
第十五条  第二层次人才(B类人才)
1.安家费:面议。安家费含《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中由学校自筹的40%。
2.购房补贴:享受《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的60%。
3.津贴:享受《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文件中规定的人才津补贴和校内津贴。校内津贴按省津贴的100%配套。
4.科研启动经费:面议,获批经费根据申报科研课题或项目而定。
第十六条  第三层次人才(C类人才)
1.安家费:“特殊人才”人民币110万元(税后),“紧缺人才”人民币90万元(税后),“非紧缺人才”人民币80万元(税后)。安家费含《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中由学校自筹的40%。
2.购房补贴:享受《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的60%。
3.津贴:享受《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文件中规定的人才津补贴和校内津贴。校内津贴按省津贴的100%配套。
4.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特殊人才”人民币80~90万元,“紧缺人才”60~70万元,“非紧缺人才”50~60万元;人文社科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0~50万元。获批经费根据申报科研课题或项目而定。
第十七条  第四层次人才(D类人才)
1.安家费:“特殊人才”人民币95万元(税后),“紧缺人才”人民币75万元(税后),“非紧缺人才”人民币65万元(税后)。安家费含《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中由学校自筹的40%。
2.购房补贴:享受《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的60%。
3.津贴:享受《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文件中规定的人才津补贴和校内津贴。校内津贴按省津贴的100%配套。
4.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特殊人才”人民币70~80万元,“紧缺人才”50~60万元,“非紧缺人才”40~50万元;人文社科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0~30万元。获批经费根据申报科研课题或项目而定。
第十八条  第五层次人才之E类人才
1.安家费:“特殊人才”人民币80万元(税后),“紧缺人才”人民币60万元(税后),“非紧缺人才”人民币50万元(税后)。安家费含《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中由学校自筹的40%。
2.购房补贴:享受《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的60%。
3.津贴:享受《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文件中规定的人才津补贴和校内津贴。校内津贴按省津贴的100%配套。
4.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特殊人才”人民币60~70万元,“紧缺人才”40~50万元,“非紧缺人才”30~40万元;人文社科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0~25万元。获批经费根据申报科研课题或项目而定。
第十九条  第五层次人才之F类人才
1.安家费:“特殊人才”人民币75万元(税后),“紧缺人才”人民币55万元(税后),“非紧缺人才”人民币45万元(税后)。安家费含《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中由学校自筹的40%。
2.购房补贴:享受《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的60%。
3.津贴:享受《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文件中规定的人才津补贴和校内津贴。校内津贴按省津贴的100%配套。
4.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特殊人才”人民币55~65万元,“紧缺人才”35~45万元,“非紧缺人才”25~35万元;人文社科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5~20万元。获批经费根据申报科研课题或项目而定。
第二十条  第五层次人才之G类人才
1.安家费:“特殊人才”人民币70万元(税后),“紧缺人才”人民币50万元(税后),“非紧缺人才”人民币40万元(税后)。安家费含《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中由学校自筹的40%。
2.购房补贴:享受《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的60%。
3.津贴:享受《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文件中规定的人才津补贴和校内津贴。校内津贴按省津贴的100%配套。
4.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特殊人才”人民币50~60万元,“紧缺人才”30~40万元,“非紧缺人才”20~30万元;人文社科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获批经费根据申报科研课题或项目而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五层次人才之H类人才
1.安家费:“特殊人才”人民币65万元(税后),“紧缺人才”人民币45万元(税后),“非紧缺人才”人民币35万元(税后)。安家费含《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中由学校自筹的40%。
2.购房补贴:享受《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的60%。
3.津贴:享受《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文件中规定的人才津补贴和校内津贴。校内津贴按省津贴的100%配套。
4.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特殊人才”人民币45~55万元,“紧缺人才”25~35万元,“非紧缺人才”15~25万元;人文社科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8~10万元。获批经费根据申报科研课题或项目而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五层次人才之I类人才
1.安家费:“特殊人才”人民币60万元(税后),“紧缺人才”人民币40万元(税后),“非紧缺人才”人民币30万元(税后)。安家费含《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中由学校自筹的40%。
2.购房补贴:享受《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购房补贴的60%。
3.津贴:享受《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文件中规定的人才津补贴和校内津贴。校内津贴按省津贴的100%配套。
4.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特殊人才”人民币40~50万元,“紧缺人才”20~30万元,“非紧缺人才”10~20万元;人文社科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10万元。获批经费根据申报科研课题或项目而定。
第二十三条  第五层次人才之J类人才
1.安家费:“特殊人才”人民币50万元(税后),“紧缺人才”人民币30万元(税后),“非紧缺人才”人民币20万元(税后)。
2.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特殊人才”人民币40~50万元,“紧缺人才”20~30万元,“非紧缺人才”10~20万元;人文社科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10万元。获批经费根据申报科研课题或项目而定。
第二十四条  我校人才引进工作与学科群召集人(一级学科学科带头人)、二级学科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的遴选工作同步开展。经过学校遴选成为学科群召集人(一级学科学科带头人)、二级学科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的新引进人才,除享受表1所示的人才相关待遇外,还享受学校相应岗位的学术津贴,其岗位职责、遴选条件、考核目标、遴选程序、聘任与考核程序、待遇和学术津贴标准,详见《贵州理工学院学科群召集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遴选与考核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4〕137号)。
第二十五条  我校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属于第二层次人才中的“中组部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期项目)”、“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学校根据其学科、专业、科研、成果转化等特长,可聘为二级学院院长、重点实验室主任、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享受相应经济待遇,但无行政职级。
第二十六条  我校对新引进的第五层次之G、H、I类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上实行“低职高聘”政策。对无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聘为七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三年;对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聘为四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三年。三年后未评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再享受“低职高聘”待遇。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才引进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具体程序:
1.制定计划。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需要,制定年度和阶段性人才引进计划,并对拟引进人才的任职条件、工作目标提出明确要求。人事处根据编制和学校年度用人计划及各单位需要,拟定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研究确定。
2.信息发布。人事处根据学校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每年第四季度通过相关新闻媒体、网站或各类人才交流活动,面向海内外发布我校人才引进信息。
3.人才遴选。人事处和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及学校引进人才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海内外各种渠道获取人才信息,积极挖掘人才,并提出初步遴选人员名单。
4.面试考察评议。新引进人才填写《贵州理工学院2017年人才引进审批表》、《贵州理工学院2017年引进人才工作计划表》、《贵州理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学科带头人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根据人事处、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的意见,按照本办法和《贵州理工学院学科群召集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遴选与考核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4〕137号),组织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并汇同学校指派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拟引进人才进行面试考察和评议。评议内容包括:被考察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学风道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用人单位根据评议情况集体研究后,确定拟引进人选及拟引进的人才层次和等级,并建议聘任为学科群召集人(一级学科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团队成员等学术岗位的具体意见。
5.用人单位将拟引进人选材料报人事处。材料包括:(1)《贵州理工学院2017年引进人才审批表》;(2)《贵州理工学院2017年引进人才工作计划表》;(3)《贵州理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学科带头人申请表》;(4)拟引进人选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和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等,并由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5)面试材料以及“是否引进”、“作为哪个层次哪个等级引进”、“拟聘任学科群召集人(一级学科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团队成员等哪个学术岗位”的具体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6.组织审核。人事处根据学校人才引进计划,会同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用人单位推荐的拟引进人选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是否引进”、“作为哪个层次哪个等级引进”及“拟聘任学科群召集人(一级学科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团队成员等哪个学术岗位”的具体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定。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对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学风道德等进行再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人才层次划分、拟聘任学术岗位的依据。
7.学校审批。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对人事处、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提出的人才引进意见以及拟聘任的学术岗位进行审定后,由人事处将审定结果报学校党委研究,一事一议。
8.办理引进手续。计划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后,由人事处负责按程序报上级主管和职能部门办理引进人才的聘用手续或调动手续。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新引进的人才坚持校院两级管理和考核。学校进行宏观管理,重点做好四年考核周期及八年服务期的考核。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试用期考察和年度考核,并配合学校做好四年考核周期及八年服务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  考察试用。新引进的人才入职后,与人事处按程序签订试用期工作协议,并由用人单位对所引进的人才进行为期6个月的考察。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能力、学术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学风道德等。考察期满后,由各用人单位组织教授委员会对引进人才进行考察,并向人事处提交书面考察意见。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的考察意见,确定是否与引进人才签订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
第三十条  实行合约管理。
1.经考察后确定正式引进的人才,由人事处负责按程序签订服务年限为八年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明确引进待遇、工作条件、工作职责、考核指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并严格履行合同。
2.被遴选为学科群召集人(一级学科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的新引进人才,由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负责按程序办理相应学术岗位的聘任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格考核。学校依据岗位职责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四年考核期考核、服务期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承担的教学任务、学科建设任务、科研任务,以及争取高水平研究成果、获得高级别奖励(项)等情况。
1.引进人才基本工作量考核:由人事处委托用人单位根据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负责按程序组织实施考核。考核采取述职答辩、专家同行评议等多种形式。考核意见作为学校是否解聘、是否降级聘用、是否续聘以及分类管理的主要依据。
2.引进人才所聘学术岗位学术业绩考核:在引进人才基本工作量考核的基础上,被聘任为学科群召集人(一级学科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的人才同时开展学术业绩量化考核,具体标准见《贵州理工学院学科群召集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遴选与考核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4〕137号)及附表《贵州理工学院学术业绩量化考核指标体系》,由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负责组织考核。考核采取述职答辩、专家同行评议等多种形式。对所聘学术岗位学术业绩的考核意见作为学校是否解聘、是否降级聘用、是否续聘、学术津贴发放,以及进行奖励和惩戒的主要依据。
3.实施人才分类管理。学校推进人才的引进使用与学科、专业、课程、平台建设相衔接,确保人人进入两个团队(学科团队、教学团队),使引进人才在学校事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学校以四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4年考核期满后,学校根据引进人才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及成果,按照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型、成果推广和社会服务型、教辅型、管理型、辅导员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与培养,以充分发挥每一位人才的作用,做到人适其岗、人尽其才。
第三十二条  服务期限。引进人才的基本服务期为八年。对于服务期未满八年但要求调离学校的人才,除按照与学校所签订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退回学校的安家费、购房补贴、津贴及科研启动经费等。对服务期未满八年但被解除聘用关系的,须退回学校安家费、购房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等。对在贵州省服务不满五年的,须全额退还省财政支付的购房补贴。对调离、辞职或被解除聘用关系的人才,配偶属于安置到我校工作的,其配偶必须同时调离学校,或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保障服务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经费保障。学校根据每年人才引进计划划拨“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用于支付人才引进的安家费、购房补贴、津贴及科研启动经费,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标准和列支渠道支付。
第三十四条  管理分工。人事处负责办理引进人才的相关手续。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负责学科群召集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的遴选、聘任与考核。后勤处、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人才入职的其他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立服务机制。用人单位建立引进人才服务机制,在人才入职后确定和落实专人与人才结对子,为其熟悉和了解学校情况提供服务,帮助其适应学校环境并顺利融入学校及所在单位教学科研工作中。入职我校的人才对相关问题要及时向学院或学校反映。
第七章  特殊人才和团队引进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引进“产业精英人才”。
1.基本条件:原则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为人正派,遵纪守法;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曾任本行业国内外知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负责人或核心项目负责人;有成功的创新创业经验,在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方面能起到推动性作用。
2.岗位待遇:基础年薪50万元,购房补贴100万元。根据预期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提供创业启动资金500万元以上。
3.其他:引进工作一人一议,考核工作参照合同约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创新团队”。
1.基本条件:团队研究方向属于航空宇航与智能制造、大数据科学与技术、大医药大健康等相关学科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已取得突出学术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团队成员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2.个人待遇:“全职引进”团队所有人员根据本文件第二章的条件划分人才引进层次和类别后,按照第三章兑现待遇;“柔性引进”团队所有成员的个人待遇面议。
3.团队待遇:团队所有人员按照《贵州理工学院学科群召集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遴选与考核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4〕137号)确定相应学术岗位后,根据《贵州理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贵理工〔2014〕51号)申请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学科建设经费500~1000万元。
4.其他:引进工作一团队一议,考核工作参照合同约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创业团队”。
1.基本条件: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指与团队带头人同时引进的人才)组成。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有高成长性项目;国内外行业顶尖公司的高级管理团队、技术团队和核心项目团队;有成功的创新创业经验的团队,在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方面能起到推动性作用的团队。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
2.个人待遇:“全职引进”团队所有人员根据本文件第二章的条件划分人才引进层次和类别后,按照第三章兑现待遇;“柔性引进”团队所有成员的个人待遇面议。
3.团队待遇:提供创业配套经费500~1000万元。
4.其他:引进工作一团队一议,考核工作参照合同约定。
第八章  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
第三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条件
1.符合《贵州理工学院2017年人才引进工作办法》第三层次(C类)以上人才,其配偶原则上需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双高”人才条件,其配偶原则上需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的岗位为专业技术岗、教辅岗、管理岗。
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上安置到专业技术岗。
2.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上安置到教辅岗、管理岗和辅导员岗。
第四十一条  第一层次、二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的配偶安置事宜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根据人才配偶情况和省内相关政策进行妥善安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引进人才按照《贵州理工学院学科群召集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遴选与考核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4〕137号)确定相应学术岗位并引进到校工作后,可在所在单位和全校范围内组织学术团队,并根据《贵州理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贵理工〔2014〕51号)申请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第四十三条  引进人才夫妻双方均为博士且符合学校引进条件的,待遇按各自的条件分别执行。
第四十四条  引进人才安家费发放时间为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次月起发放60%,剩余的40%需要完成学校规定工作量后才能发放。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我校人才引进政策的延续性,2016年12月31日前经校党委会审议并同意引进的人才(不包括2017年毕业的博士),其引进待遇按照《贵州理工学院2016年人才引进工作办法》兑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引进人才的待遇按照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时间所在的年份兑现,入职时间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式批复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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